基于前期过程降雨量和预报降雨量,引发该区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成灾风险大小,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共分为Ⅰ级(红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和Ⅳ级(蓝色预警)四个级别。
各市县政府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后,应结合本地区降雨、隐患巡查和监测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落实以下地质灾害防御行动措施。资规、发改、交通、水务、住建、旅文、教育、应急、铁路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1.Ⅰ级(红色预警):降雨致地质灾害风险很高,应严格管控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在群测群防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监测,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
(1)预警区域的市县政府应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做好红色预警情况下转移避险人员的安置工作,严格管控人员回流。在确保群测群防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化各自行业领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监测,强化群测群防工作,加密巡查监测次数,实时掌握隐患点基本情况。
(2)有预警区域的市县资规部门应持续做好 24 小时应急值守工作。资规、气象部门应安排专人密切关注降雨情况,及时研判辖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形势,提出防御建议,实时掌握辖区地质灾害防御情况。
(3)市县相关行业部门应密切跟踪气象情况,研判各自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风险形势,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各级各单位应密切关注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特别是加密的预警信息,做好信息共享和报送工作。
(4)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按要求立即报告相关情况。必要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Ⅱ级(橙色预警):降雨致地质灾害风险高,应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积极组织受威胁人员进行避险,严控人员回流,在群测群防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监测,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
(1)预警区域的市县政府应根据属地降雨、隐患巡查监测等实际情况,果断提前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做到“应转尽转、应转早转”。在群测群防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市县政府应组织资规、发改、交通、水务、教育、旅文、住建、应急等部门对各自行业领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巡查监测,强化群测群防工作,并加密巡查监测次数,每日不低于2 次。
(2)有预警区域的市县资规部门持续做好 24 小时应急值守工作。资规、气象部门应安排专人持续关注降雨情况,及时研判辖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形势,每日不少于 2 次。
(3)市县相关行业部门应密切跟踪气象情况,研判各自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风险形势,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4)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按要求立即报告相关情况。必要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Ⅲ级(黄色预警):降雨致地质灾害风险较高,应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监测,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
(1)预警区域的市县政府应组织资规、发改、交通、水务、教育、旅文、住建、应急等部门对各自行业领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巡查监测,强化群测群防工作,并加密巡查监测次数,每日不低于 2 次。
(2)预警区域的乡镇政府应根据属地降雨、隐患巡查监测等实际情况,积极提前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到“应转尽转、应转早转”。
(3)有预警区域的市县资规部门持续做好 24 小时应急值守工作。资规、气象部门应安排专人持续关注降雨情况,及时研判辖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形势,每日不少于 2 次。
(4)市县相关行业部门应密切跟踪气象情况,研判各自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风险形势,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4.Ⅳ级(蓝色预警):降雨导致地质灾害存在一定风险,应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强化防范措施落实。
(1)预警区域的市县政府应组织资规、发改、交通、水务、教育、旅文、住建、应急等部门对各自行业领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巡查监测,强化群测群防工作,每日不低于 1次。
(2)预警区域的乡镇政府应根据属地降雨、隐患巡查监测等实际情况,筹划转移或提前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到“应转尽转、应转早转”。市县相关行业部门应及时研判各自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风险形势,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3)有预警区域的市县资规部门启动 24 小时应急值守工作。资规、气象部门应安排专人持续关注降雨情况,及时研判辖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形势,每日不少于 1 次。
来源 |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编辑 | 陈国智
审核 | 苏军 邢代洪 胡亚利